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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聂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准驾车型B2,苗族,初中文化。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驾驶闽D×××××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厦门市海沧区孚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孚莲路与海翔大道交叉路口处附近,被告人聂某驾车由中间车道变更到右侧车道并右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右侧道路同向车辆行驶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因而碾压行驶在右侧同向车道的被害人颜某乙驾驶的闽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颜某乙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颜某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聂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聂某及所在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9672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驾驶证、行驶证、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颜某甲证言,被告人聂某的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聂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军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