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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石敬军与王滔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敬军,王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石敬军,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工头,住址康平县。被告:王滔,男,39岁,汉族,个体,住址康平县。原告石敬军与被告王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敬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敬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敬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