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民三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军与苏广英、苏忠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苏广英,苏忠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341-1号原告李军。被告苏广英。被告苏忠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李军诉被告苏广英、苏忠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苏广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