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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雷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雷某,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宁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