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雷某诉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21号原告雷某,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被告余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宁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