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良均与邓君、米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均,邓君,米显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陈良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隆平,男,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君,男,土家族。被告米显南,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均诉被告邓君、米显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良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君、米显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均撤回对被告邓君、米显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陈良均负担。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田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