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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456号原告(反诉被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泰路18号。法定代表人TAYMIANCHE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通中,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世航,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司就本案向本院提起反诉。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分别就本诉及反诉部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579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79元,由本诉原告安东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