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温州今利永模具有限公司与夏世文、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今利永模具有限公司,夏世文,王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43-2号原告温州今利永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夏世文。被告王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金利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世文、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财产壹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