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静岩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国霞、庞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静岩商贸有限公司,安国霞,庞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平顶山市静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B9楼天源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赵广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国霞,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庞建永,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静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国霞、庞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静岩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耿玺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