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志广申请执行李朝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广,李朝康,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316号申请人张志广,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14日,住许昌县河街乡北夏庄4组。被执行人李朝康,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4日,住禹州市顺店镇政府家属院。被执行人陈红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8月17日,住禹州市顺店镇政府家属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9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依法查封二被执行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于二被执行人李朝康、陈红艳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安庄路298号房产(产权证号0290**)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陈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