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奎林与索来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林,索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48号原告杨奎林,男,汉族,村民。被告索来德,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奎林与被告索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奎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奎林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奎林负担。审判员 赵国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