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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异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异字第0002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异议人光大公司因创亿公司申请执行光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进行了执行听证,异议人光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利娟、申请执行人创亿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荣连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光大公司异议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理连云港市创亿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连云区法院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将被执行人所涉位于连云港经济开发区金桥路西、银珠路北地号为3207030500320425000一宗工业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涉案土地价值评估。该土地估价报告编号为:苏先评司法字(2014)第07004号,对涉案土地号为3207030500320425000一宗工业用地评估地价每平方米227元过低。因该地于2011年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入,当时地价已在230元/㎡左右,时隔已有3年时间,物价都在上升,何况土地市价,评估单位对涉案土地估价过低,而且被执行人的另一块土地有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地价每平方为242元(该评估虽在异议复议程序中),但同一个地方相邻的两块地价竟有15元之差,在土地总价上就有91万元的重大出入。连云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将相关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评估单位的报告书等一系列材料及时送至被执行人手中,导致被执行人的法律权利丧失,同时导致涉案土地已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站上已流拍两次,给被执行人的土地在评估过低的情况下又流拍,造成土地价值贬值,带给被执行人重大财产损失。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才收到该案执行的相关材料,现在法院给付的异议期间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对涉案土地重新评估。申请执行人创亿公司答辩称,一、苏先评司法字(2014)第07004号土地估价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评估机构系在法院有备案的有资质的评估部门中随机摇号确定,此过程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公正、合法。2、评估报告所采用的方法具有科学性,能够合理反应出被评估土地的价格。3、评估报告所采用的依据全面、合理、正确。二、苏先评司法字(2014)第07004号土地估价报告所得出的土地价格合法、公正。1、异议人取得的该块土地,并不是以每平米230元(即15.3万元/亩)实际出资购得而是利用相关的政府政策取得,异议人取得的价格仅为每亩四、五万元。因而,异议人以取得时的不实价格来与专业评估机构得出的结论相比较是无可比性的,不能证明土地的现价值。2、异议人所有的与本涉案土地相邻的地号为3207030500320423000土地,在2013年7月评估价为224元/平米,合15万元/亩,当时异议人对此评估价格并无任何异议,该价格也与异议人所称的买入价有较大出入。时隔不到一年,本案的土地评估价格为227.5/平米,合15.17万元/亩,涨价达1700元/平米,完全符合市场规律,异议人提出对此价格有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目的是拖延执行时间。3、地号为3207030500320423000土地在经过三次拍卖,两次降幅均达20%的情况下仍未成功拍卖,后以流拍价冲抵与申请执行人。同样,本案的地号为3207030500320425000土地在经过两次拍卖,降价20%后仍无人问津,充分说明该土地的实际价格比评估价还要低。综上,苏先评司法字(2014)第07004号土地估价报告是合法、公平、公正的,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的目的只是拖延执行的时间,恳请法院予以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经听证查明,2012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创亿公司借款300万元,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借款到期后,光大公司未能还款,创亿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光大公司还本付息。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本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112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光大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创亿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以3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光大公司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并承担律师费50000元。二、创亿公司对光大公司抵押物(地号为3207030500320425000、土地证号为连国用(2011)第LY0040**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光大公司没有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创亿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光大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17日,创亿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评估、拍卖光大公司所有的地号为3207030500320425000、土地证号为连国用(2011)第LY004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6月6日,本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了委托评估。2014年7月2日,江苏先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苏先评司法字(2014)第07004号土地估价报告,涉案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688.0㎡,估价意见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4年6月6日不考虑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26万元。2014年12月29日,光大公司在收到估价报告等本案执行的相关材料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根据异议人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鉴定机构相关鉴定人员参加了听证,接受异议人的相关异议质询,鉴定人员在听证中对异议人对估价报告提出的异议询问作出了充分合理的解释。上述事实,由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所举证据及听证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苏先评司法字(2014)第07004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程序合法,该报告所采用的方法具有科学性,故该报告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土地评估价格为1426万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688.0㎡),等于227.5元/平米,合15.17万元/亩,涨价达1700元/平米,符合市场规律,异议人异议称涉案土地估价过低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土地在经过两次拍卖,降价20%后仍未拍卖成交以致流拍,充分说明该土地的评估价格是合理的。针对异议人对估价报告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在听证中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的解释理由较为可信,故异议人对估价报告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依法委托评估的涉案土地估价报告公正、合法,异议人要求撤销该评估报告、对涉案土地重新评估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宋 虎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 伟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