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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