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徐某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叶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