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美坚与陈昆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坚,陈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周美坚,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现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昆华,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美坚与被告陈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美坚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萱审 判 员 黄宏星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