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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美坚与陈昆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坚,陈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80号原告周美坚,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现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昆华,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美坚与被告陈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美坚负担。审 判 长  叶绿萱审 判 员  黄宏星人民陪审员  施茂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曙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