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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刘德成、刘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刘德成,刘德龙,刘瑞国,刘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97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被告:刘德成。被告:刘德龙。被告:刘瑞国。被告:刘世文。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德成、刘德龙、刘瑞国、刘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