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素华-邵东县工业品市场西街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刘素华-邵东县工业品市场西街1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炼,女,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镇赵家营村新建村民组,系该公司维权部员工。被告刘素华-邵东县工业品市场西街1号,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西街1号。经营者刘素华,女,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高田居委会7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素华-邵东县工业品市场西街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