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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十二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与施希福、阮娥妹、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正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楚县正大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施希福,阮娥妹,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正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楚县正大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十二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敏。被执行人施希福,男,1970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被执行人阮娥妹,女,1968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喀什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希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喀什正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可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库尔勒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希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巴楚县正大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成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5)新证经字第969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恒基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标的1537.5万元,申请执行费82775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1537.5万元债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5)新证经字第969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杰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