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长远居委5、8社,组织机构代码:79351603-0。法定代表人蔡燕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伟,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邦进,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9号。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南川区昆川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0000元。申请人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渝XXX**号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重庆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号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渝XXX**号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二、扣留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昆川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泽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溢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十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