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与巩留县昌泰蔬菜脱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巩留县昌泰蔬菜脱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经营者:张纪亮,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育唐,男,汉族,1959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巩留县昌泰蔬菜脱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和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原告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诉被告巩留县昌泰蔬菜脱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源县美万家隐形纱窗店承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兆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