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再竹诉王仕国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克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5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6年12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至今未生育子女。因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赌博成性,不务正业,经多次规劝没有改正,致使家庭赌债累累。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上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5年12月认识恋爱,2006年12月2日登记结婚。至今,双方未生育子女。2015年5月21日,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以及被告好赌、对家庭不负责、长期分居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05年12月认识恋爱,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好赌、对家庭不负责及长期分居,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的事实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提出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克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