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魏广兴与邯郸市锦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广兴,邯郸市锦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绍霞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844号原告魏广兴,男,194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刘二庄东西大街87号,身份证号:130403194811283015。被告邯郸市锦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成安县商城镇东成马公路南。法定代表人魏广兴,执行董事。第三人李绍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广兴诉被告邯郸市锦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绍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于2015年8月11日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因原告魏广兴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魏广兴承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苑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