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葛静静与阮巧君、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静静,阮巧君,陈华,余继明,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台州狮远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葛静静。被执行人阮巧君。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余继明。被执行人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继明。被执行人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被执行人台州狮远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静静与被执行人阮巧君、陈华、余继明、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台州狮远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阮巧君、陈华、余继明、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台州狮远汽车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静静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阮巧君、陈华、余继明、浙江银峰纸业有限公司、台州狮通汽车有限公司、台州狮远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1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