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福军与刘德煜、高曙光、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福军,刘德煜,高曙光,孙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301号原告:叶福军,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煜,男,满族,无业,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曙光,女,满族,公务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军,男,满族,职员,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叶福军诉被告刘德煜、高曙光、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福军的委托代理人杨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德煜、高曙光、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刘德煜向我借款9.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孙军在借据中间人处签字。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刘德煜与被告高曙光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德煜、高曙光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期满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给付。被告孙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德煜、高曙光、孙军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德煜、高曙光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德煜、高曙光于2014年8月28日向原告叶福军借款9.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孙军系中间人,被告刘德煜、高曙光至今未还此款。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孙军的起诉。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婚姻记录表一份。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德煜向原告叶福军借款9.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被告刘德煜向原告叶福军借款9.5万元的事实,此款到期后被告刘德煜至今未还,故原告叶福军要求被告刘德煜偿还借款9.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2015年7月22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刘德煜与高曙光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刘德煜、高曙光、孙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煜、高曙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叶福军借款9.5万元。并给付自2015年7月22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保全费970元,由被告刘德煜、高曙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