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陈卫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催字第17号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东。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江苏荣生电子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余鑫审 判 员 戴鸣审 判 员 何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