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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祝高与马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祝高,马晓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徐祝高。被告马晓花,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祝高与被告马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祝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祝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祝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祝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淑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