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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梁广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梁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代表人:刘预迅,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广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广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广强应偿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1580元,并承担受理费363元,执行费3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梁广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平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