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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