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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与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81-2号原告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燕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强、迟军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卫民,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部门负责人田杰,该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卫民,黄冈伊利公司职员,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第三人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仲华,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奶事业部、湖北现代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上诉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04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15年7月2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1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28元,由原告爱德现代牛业(黄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中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