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周天、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周天,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地址:樊城区长征路34号。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天,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张玉,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当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周天、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周天、张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天、张玉至今未履行。查明,周家平与被执行人张玉系合法夫妻,此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家平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天、张玉及其夫周家平所有的银行存款6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愉乐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