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郭文学与常长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学,常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郭文学,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黄店镇郭庄村14号。身份号码410122196207133415。被执行人常长亮,男,生于1983那面11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郑庵镇常庄村。身份号码4101221983110312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牟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常长亮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长亮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常长亮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长亮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攀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