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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执字第01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董敏与卢荣付劳务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110-2号申请执行人:董敏,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卢荣付,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卢荣付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