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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进步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9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长安区韦曲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进步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吕某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进步村四组)。负责人吕某林,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进步村村委会、被告进步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被告进步村四组组长吕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进步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所在村、组村民。2012年被告村、组土地被征用,每位村民分得征地补偿款44637元,被告村、组以婚姻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征地款。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4637元。被告进步村四组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进步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因出生取得被告村、组户籍,并在进步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2月4日其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寺沟镇阿姑社村二组845号农业家庭户口村民安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未迁转,亦未在男方所在村享受村民待遇。2012年被告村、组土地因中兴项目被征用,同年6月,进步村两委会共同制定了进步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2013年1月2日及2014年9月2日被告村、组分别向进步村四组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42706元、1931元,但以原告吕某某已出嫁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庭审中,原告及被告进步村四组均坚持其诉辩意见,被告进步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户籍证明、结婚证、身份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阿姑社村村委会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因出生取得被告村、组户籍,至今户籍并未迁转,属二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本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村民待遇。二被告因原告系出嫁女故不给原告分配征地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相违背,故本院不予支持。现对原告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进步村四组作为征地款的所有者,应当对原告征地补偿款承担给付之责。进步村村委会参与征地款发放的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第四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吕某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44637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星街道办事处进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8元,由二被告承担,该款二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