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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赵××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贾×&times,赵×&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主任。被执行人贾××。被执行人赵××。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贾××、赵××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2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