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终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贾××、赵××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贾×&times,赵×&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2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主任。被执行人贾××。被执行人赵××。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贾××、赵××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22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