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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中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生成与王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成,王吉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中初字第51号原告张生成。被告王吉忠。本院审理的原告张生成诉被告王吉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张生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缴纳。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