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长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秀华、张俊鹏、张丽敏、张丽娟与王永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华,张俊鹏,张丽敏,张丽娟,王永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长民初字第87号原告孙秀华,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51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系死者张国安之妻)原告张俊鹏,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系死者张国安之子)原告张丽敏,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系死者张国安之长女)原告张丽娟,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系死者张国安之次女)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裴岩,男,系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录,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施文霞,女,系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0号。法定代表人刘库,系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晓刚,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孙秀华、张俊鹏、张丽敏、张丽娟诉被告王永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德友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张作奇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华、张俊鹏、张丽敏、张丽娟及委托代理人裴岩被告王永录及委托代理人施文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小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秀华、张俊鹏、张丽敏、张丽娟诉称,2015年4月19日9时,死者张国安驾驶宏迪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通包井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跨线桥北侧400米处,与相对方向王永录驾驶的黑A4H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国安死亡。经呼兰交警大队认定王永录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经协商,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人民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保险赔偿金120,0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永录按照次要责任给付死亡赔偿金51,014.00元,检测费570.00元。被告王永录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理由如下,死者张国安69周岁死亡赔偿金应该是105,975.10元,丧葬费20,397.00元,合计是126,372.10元,那么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120,000.00元,减去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20,000.00元,剩余6,372.10元,乘以次要责任30%等于1,911.63元,为被告王永录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王永录的车辆损失是8,980.00元,在其中因张国安车辆属于机动车,未交强险,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车损2,000.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车损6,980.00元×70%=4,886.00元,被告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原告应该赔偿被告车辆损失是6,886.00元,另外张国安的尸检钱1,800.00元,是被告王永录承担的,鉴定费1,750.00元,这两项费用×70%=3,550.00元加上车损6,886.00元,原告应该赔偿被告王永录10,436.00元。再减去王永录应该承担的,剩余8,524.37元,是应该赔偿被告王永录的。因此本案被告王永录不存在赔偿原告的问题,原告应赔偿王永录8,524.37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能在交强险死亡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00元。因为没产生医药费所以不产生赔偿。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主要责任、被告王永录负次要责任。证据二,四位原告与死者关系证明四张、证明四位原告与死者王国安的关系。经过庭审质证,二被告对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被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张国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永录负次要责任。证据二、保险的强险单一份、证明在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证据三、王永录车损的维修发票一张和结算单一份,证明此次事故给王永录造成车辆损失8,980.00元。证据四、死者张国安的尸检费票据一张,证明尸检之前花的1,800.00元是王永录花的。证据五、哈尔滨市驾友机动车驾驶员有限公司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此次事故王永录花鉴定费1,750.00元。证据六、机动车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对原告三轮车进行属性鉴定,证明该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证据也就证明了死者张国安应对该车应该叫交强险,因为他没有交交强险,那对于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2,000.00元的车辆损失,应该由张国安承担。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三有异议,认为该维修费用没由经过相关部门的作价和鉴定,无法证明该费用是本次肇事所花的费用。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9时,原告孙秀华的丈夫张国安,也是原告张丽敏、张丽娟、张俊鹏的父亲无证驾驶无号牌宏迪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通包井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跨线桥北侧400米处,与相对方向刘永录驾驶的黑A4H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国安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1日,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作出哈公安认字(2015)第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国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永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作出(哈呼)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02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死者张国安系生前交通肇事致多发性复合死亡。尸检费1,800.00元,由被告王永录支付。2015年5月5日,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作出驾友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定意见是:三轮车检验结果显示:前轮制动部件齐全,后轮制动有效;方向把摔损变位;前部灯及部分现束撞摔损坏,尾部灯完整。客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左前照灯,左前转向灯,左前位灯撞损,右前照灯,右前及后转向灯,右前及后位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2015年5月5日,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驾友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定第812-2号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三轮车前端及右侧前部与客车前端及左侧前部撞痕明显。三轮车前部摔痕及车厢右侧侧倒地摩擦痕迹明显,鉴定费1,750.00元由被告王永录支付。2015年4月24日,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驾友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定第812-3号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三轮车不属于非机动车,符合机动车中“轻便摩托车”的特征,属性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鉴定费、属性费1,900.00元由原告支付。黑A4H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王永录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孙秀华丈夫张国安户口为: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系农业户口,张国安出生时间为1946年,现年69周岁。原告孙秀华与张国安(死者)是夫妻关系,原告张丽敏、张丽娟、张俊鹏与张国安(死者)是父女、父子关系,有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王永录在哈尔滨金鼎名车维修有限公司修车支出8,980.00元,有票据证实,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诉及答辩,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安全技术、痕迹、属性司法鉴定书,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被告提交的强制保险单、维修车损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交警支队呼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国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永录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参加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投保的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张国安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因120,000.00元中含医疗费10,000.00,因本案未产生医药费,本院支持110,000.00元。四原告请求被告王永录按照次要责任给付死亡赔偿金51,014.00元,鉴定费、属性费1,900.00元,这一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死者张国安现年69周岁,死亡赔偿金应该是115,973.00元(按照2014年,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10,453.00元×11年)丧葬费20,397.00元(40,794.00元/年÷12个月×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黑龙江省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为宜。根据前述规定,上诉费用先由承保交强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险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被告王永录按比例承担赔偿额的30%。即13,911.00元(46,370.00×30%)四原告自行承担赔偿的70%即32,459.00元(46,370.00×70%)。关于死者张国安原告主张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户籍改革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黑龙江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应按照城市居民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王永录及保险公司抗辩称:虽然黑龙江省政府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但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还应该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张国安为农村户口计算。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第二款又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案中死者张国安依据公安机关证明证实为农业户口,未提供在城市居住证明及其他证明加以证实,本院认为,死者张国安的死亡赔偿金应按2014年农业户口标准计算为宜。关于鉴定费、属性费1,900.00元(原告支付),尸检费1,800.00元(被告王永录支付),鉴定费1,750.00元(被告王永录支付),合计人民5,450.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应按责任由四原告支付70%,被告王永录支付30%。被告王永录在本案中提出车损8,980.00元(有票据)应由四原告承担2,000.00元,剩余车损6,980.00元按责任承担,即原告承担4,886.00元(6,980.00×70%),其余2,094.00元(6,980.00元×30%)由被告自行承担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死者张国安的三轮车经属性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应投而没投交强险,应承担被告王永录车损2,000.00元(按法律规定)。原告称:被告王永录在本次事故中的修车费用,在本次开庭审理辩论前,未能向法院提供反诉请求,故被告王永录可另行起诉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只能在交强险死亡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00元,因为没产生医药费,所以不能赔偿医药费10,000.00元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秀华、张丽敏、张丽娟、张俊鹏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0,000.00元。二、被告王永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秀华、张丽娟、张俊鹏在交强险赔付余下部分的30%,即人民币13,911.00元(46,370.00元×30%)。三、原告孙秀华、张丽敏、张丽娟、张俊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永录修车损失人民币6,880.00元(2,000.00元+6,980.00元×70%)。四、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1.68元(四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录承担2,780.00元。四原告承担951.68元;鉴定费及属性费1,900.00元由被告承担30%即1,330.00元,四原告承担570.00元;尸检费1,800.00元与鉴定费1,750.00元共计3,550.00元(被告王永录已付),由四原告负担70%即2,485.00元,被告王永录负担30%即1,0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德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作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