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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乐华诉被告刘笑笑、刘子德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华,刘笑笑,刘子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刘乐华,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马店镇小刘行政村小刘自然村55号,身份证号:341621198706164913。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宁宁,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笑笑,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新兴镇大曹行政村刘庄自然村。被告:刘子德,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670826313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华诉被告刘笑笑、刘子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乐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乐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乐华承担。审 判 长  陈东林代理审判员  徐向东人民陪审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