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水电工程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黄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11元,由原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麦家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