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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顾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严某,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