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顾某,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严某,男,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 判 员 简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喻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