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帝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794号原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高义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运海,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山东菏泽帝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段1691号。法定代表人闫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泽帝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艳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