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陈金美、祝磊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金美、祝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2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被执行人陈金美、祝磊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金美、祝磊磊共有的坐落于莲都区瓯景园1幢1单元1101室所有权证号为01243110、01243111号的房产(查封价值:906300.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亦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