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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庆与被告刘云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庆,刘云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67号原告刘德庆,男,1952年2月2日出生,被告刘云章,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义栋,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庆与被告刘云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庆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郭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