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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小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小初字第18号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中华南路71号内西域港湾201室。法定代表人王荣英,该公司经理。被告肖宗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城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子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