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小山与李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山,李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杨小山。被告李参军。原告杨小山诉被告李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应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