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姜国良与姜国良、梅海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姜国良,梅海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平。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宁,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国良,职业不详。被告:梅海玲,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国良、梅海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8.5元,由原告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夕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