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骐矫与被告李亚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蒋某甲,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原住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原住开远市,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骐矫与被告李亚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骐矫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骐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骐矫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