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蒋骐矫与被告李亚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蒋某甲,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原住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市。被告李某甲,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原住开远市,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骐矫与被告李亚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骐矫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骐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骐矫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