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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岳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