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岳某某、李某某诉王某某、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220号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岳某某、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荆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