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海南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海南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72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住所湖南省宁远县。现住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8511。被告海南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注册号460000000109464。法定代表人刘红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定诉被告海南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一定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一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一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