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卢某,女,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范兆远,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张超财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