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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文贵华与王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贵华,王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文贵华,男,苗族,居民。被告王振平,男,侗族,农民。原告文贵华诉被告王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贵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振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8日,被告王振平向原告文贵华借款三万元,月息0.03元,从2007年12月28日到2015年2月底共借款期限86个月,合计利息77400.00元,加上本金30000.00元,本息共计107400.00元,2014年5月31日,被告王振平以修房子为由又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月息0.03元,到2015年2月底共计9个月,利息共计5400元,本息共计25400.00元,两次借款本息共计1328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32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振平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被告王振平向原告文贵华借款三万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文贵华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到2月28日(2008年2月28日)还款,借款人王振平,2007年12月28日”,未书面约定利息。2008年3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2008年4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利息1500元。2014年5月31日,被告王振平以修房子为由再次向原告文贵华借款二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文贵华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2个月还清,修建房屋。借款人王振平,2014年5月31日。”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认定。被告王振平向原告文贵华借款并出具欠条,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王振平未如期向原告归还前两笔借款,构成违约。在被告违约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关于原、被告之间借款利息的认定。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借期内利息,在借款期限内应为无息。对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以月息三分计算,超过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原告请求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予以支持;对于2007年12月28日的借款被告王振平已向原告支付两个月逾期利息,该笔借款计息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4月29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014年5月31日的借款的起算时间从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振平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原告文贵华借款本金五万元;二、被告王振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文贵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借款本金三万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王振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文贵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借款本金二万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从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五十六元,由被告王振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二千九百五十六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本院将不再执行。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向克一审判员 张玉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博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