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商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滕桃琼诉被告黄小飞、黄弦、彭春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桃琼,黄小飞,黄弦,彭春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338号原告滕桃琼,女,生于1994年2月12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东皇镇。被告黄小飞,男,生于1991年12月17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东皇镇。被告黄弦,男,生于1988年11月7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东皇镇。被告彭春波,男,生于1990年5月3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东皇镇。原告滕桃琼诉被告黄小飞、黄弦、彭春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小飞、黄弦、彭春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桃琼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桃琼撤回对被告黄小飞、黄弦、彭春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滕桃琼负担。审判员 陆 慈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