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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西安诺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茂鑫建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92号原告西安诺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胜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英,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茂鑫建材销售部。负责人肖有红。本院受理原告西安诺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茂鑫建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诺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诺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后,剩余由2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